補選提名無效劉小麗申選舉呈請 選舉主任質疑無證據改變立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0/05/07 16:18

分享:

分享:

劉小麗今到高等法院應訊。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前立法會議員劉小麗早年因宣誓風波而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,於2018年參與原區補選再被選舉主任裁定為提名無效,劉早前就此申請選舉呈請,案件今(7日)於高等法院開審。選舉主任一方於庭上指,劉既然曾經因不符合憲法要求而被褫奪資格,除非她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新立場,否則她仍屬於不符合資格的人選。

代表劉小麗的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今於庭上陳詞指,無論是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的《基本法》104條、人大釋法及4名議員被褫奪資格的案例中,均沒有明文處理過因宣誓而被褫奪資格後能否參與原區補選的情況,而根據現有政策,劉可以參與其他地區甚至功能組別的補選,但偏偏就不能參與九龍西選區同一席位的補選,石質疑有關規定背後並沒有合理的選舉理據。

石舉例指,功能組別前立法會議員姚松炎同樣於宣誓風波中被褫奪資格,而他其後轉戰九龍西地區直選,亦獲選舉主任確認其參選資格,石質疑有關界線是如何訂下。

至於若然選舉主任有機會看到劉就其立場的最新解釋,選舉主任會否達致同樣結論裁定劉提名無效,石則指出,選舉主任於其誓章之中並無表明上述立場,他一直只有考慮到劉於2016年作出的言論,並於2018年補選時沒有再就劉是否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作出查問,更沒有給予劉機會作出回應。

代表選舉主任郭煒勳一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回應指,本案與周庭早前獲判勝訴的選舉呈請有別,因為在劉被當時的高院法官區慶祥裁定失去議員資格的時候,她已被裁定為未能符合《基本法》104條下的憲法要求。莫認為有關裁決不但影響她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的資格,有關影響亦會一直延續下去,直至她主動向選舉主任表明其立場已作重大改變,並因此具備憲法要求的條件,但莫指出劉的立場在她被取消資格直至補選期間,都沒有重大改變,質疑她為何可再次參選。

法官質疑若然劉在參與補選時已簽署有關擁護《基本法》的聲明,這是否已顯示她的意向?莫回應指選舉主任有權作出行政判斷,判斷她是否符合憲法要求,但法庭亦可作出獨立裁決,並考慮選舉主任未有考慮的因素,聲明當然是一個表面證據,但於本案中,劉需要面對法庭早前與有關聲明有衝突的裁決。法官聽罷陳詞後,決定押後裁決。

立即下載hket App,掌握「全球疫情實時動態」、口罩供應資訊及急症室輪候時間:http://bit.ly/2V94aIF

一APP在手洞悉天下 立即訂閱送高達$480訂閱禮品:http://bit.ly/39VrHSC

記者:楊詠渝